(2016)鲁0923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尹爱青与山东润达机械工具有限公司、刘庆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爱青,山东润达机械工具有限公司、刘庆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执202号申请执行人:尹爱青被执行人:山东润达机械工具有限公司、刘庆瑞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东民初字第13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标的额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713元,已经执行的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的标的额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71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军审判员 周升东审判员 马忠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彬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