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421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赵玉恒、赵希魁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赵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421刑初7号公诉机关抚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抚顺县。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2日被抚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5日经抚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抚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赵某甲,男,195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所地抚顺县。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2日被抚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5日经抚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抚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抚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抚县检公诉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赵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龙续、被告人赵某某、赵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抚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1日16时许,被害人赵某乙因其父亲赵某己与被告人赵某甲之前发生矛盾一事来到赵某甲家院内,并与赵某甲发生争执,赵某甲的儿子被告人赵某某、侄子赵某丙(已治安处罚)闻讯来到院内,赵某某手持铁锹追赶赵某乙,并用铁锹打击赵某乙前额及后脑两、三下,赵某乙面部朝下被打倒,被告人赵某甲从地上拾起两块石头打击赵某乙后脑部两下,赵某丙上前用锹把打赵某乙后背两下,赵某乙头部前额及后脑部被打伤。经法医鉴定:赵某乙头部瘢痕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5年12月2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赵某某、赵某甲电话传唤到案。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案件来源等书证、证人赵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被告人赵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认为,指控被告人赵某某、赵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赵某某、赵某甲提起公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赵某甲辩称:1、我没有主动伤害赵某乙,我不是去赵某乙家将他打伤的,而是他打我之后,我儿子赵某某才打的他。我属于正当防卫。2、我认为我没有打着他,我当时拿了二块石头扔过去,不可能那么巧就打着他了。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1日16时许,被害人赵某乙因其父亲赵某己与被告人赵某甲之前发生矛盾一事来到赵某甲家院内,并与赵某甲发生争执,赵某甲的儿子被告人赵某某、侄子赵某丙(已治安处罚)闻讯来到院内,赵某某手持铁锹追赶赵某乙,并用铁锹打击赵某乙前额及后脑两、三下,赵某乙面部朝下被打倒,被告人赵某甲从地上拾起两块石头打击赵某乙后脑部两下,赵某丙上前用锹把打赵某乙后背两下,赵某乙头部前额及后脑部被打伤。经法医鉴定:赵某乙头部瘢痕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5年12月2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赵某某、赵某甲电话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经当庭出示和宣读,经质证并由法庭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认定: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能够证实案件侦破过程及被告人赵某某、赵某甲于2015年12月22日电话传唤到案的事实。2、户籍证明,能够证明二被告人的自然情况。3、前科查询表,能够证明二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的事实。4、行政处罚决定书,能够证明赵某丙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5、关于被告人到案的情况说明,能够证明案发当日赵某甲拨打报警电话,赵某甲未对自己打伤赵某乙的事实予以说明,赵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打伤赵某乙的事实。6、证人赵某丙(2015年12月22日、2015年12月23日)的证言,赵某甲是我本家大爷,赵某某是赵某甲的儿子,2015年9月11日下午4点半多钟,我抱着孩子去我大爷家串门,我进屋和赵某某唠嗑呢,听见院子门口有人吵吵,赵某某一看就冲出去了,赵某某把他家走廊立着的一把平锹拿着冲了出去,我在他之后出去的,我出去的时候,看见赵某乙背着身要跑,赵某某用锹拍在赵某乙后脑一下,锹就被打折了,赵某乙被打的脸朝地打趴在地上了,这个时候,赵某甲左右手一手拿一块石头过来,赵某甲用石头打了赵某乙后脑勺两下,我一看赵某乙欺负我大爷了,我就捡起赵某某打折的锹把打在赵某乙后背两下,之后我看赵某乙的脑门位置出血了。我没看见赵某乙还手打任何人,他被赵某某用锹打倒了,他没有还手的能力了。能够证明赵某乙头部的伤是由赵某某和赵某甲造成的,且赵某乙被打后并没有还手的事实。7、证人赵某丁(2015年12月9日、2015年12月28日)的证言,2015年9月11日下午四点多,我拄着拐杖在我家台阶上站着,赵某乙来问我赵某甲家在哪住,我往东一指,告诉他往里走第三家,赵某乙就往赵某甲家去了。我爸扶我走到我家大门口,我就往赵某乙去的方向看了一眼,赵某乙从赵某某家院子往出跑呢,赵某某手里拿一把锹在赵某乙后边从上往下打,打在赵某乙前额上,前额就出血了,赵某某拿铁锹又打赵某乙头部一下打后脑勺上了,赵某乙就倒在地上了,赵某甲和赵某丙就过来了,赵某甲手里拿两块石头,往赵某乙后脑勺上打了两下,赵某丙手里一根棒子,打赵某乙后背两下,他们就不打了。过了能有三四分钟,赵某乙在地上起来了,晃晃荡荡的就走了。赵某乙从我家路过时是空手去的,被打之后也是空手走的。能够证明赵某乙被赵某某、赵某甲、赵某丙打伤,且赵某乙是空手去的赵某某家里的事实。8、证人赵某戊(2015年10月13日、2015年12月28日)的证言,2015年9月11日下午四点多,我儿子赵某丁要出门,走到台阶上,赵某乙过来问我儿子赵某甲家在哪,我儿子告诉他往里第三家,赵某乙就往里边走了,我扶我儿子刚走到我家门口,我往赵某甲家方向看了一眼,我看见赵某乙从赵某某家院里往出跑,后边赵某某手里拿一把铁锹正追赵某乙呢,赵某某拿铁锹从上往下就打赵某乙,赵某乙一回头,铁锹正好打赵某乙脑门上,赵某乙转回头接着跑,赵某某拿铁锹又打赵某乙后脑勺一下,铁锹把就被打折了,锹头就飞了,赵某某又拿剩下的锹把又打赵某乙头部一下,赵某乙就被打倒了,面部朝下,后脑勺朝上,赵某甲手里拿两块石头,一手一块,过来用石头打赵某乙后脑勺两下,赵某甲打完之后,赵某丙过来,手里拿一个棒子,打赵某乙后背两下,后来他们就不打了。赵某乙趴了十多分钟爬起来就走了。赵某乙到赵某甲家没动手打他们。我送我儿子上车后,我就去小卖店买的酒,回我家后院喝酒,整个过程赵某乙都没回来。能够证明赵某乙被赵某某、赵某甲、赵某丙打伤,赵某乙并没有动手打赵某甲,且赵某乙事后没有再去赵某某家的事实。9、证人赵某己(2015年12月14日)的证言,能够证明赵某乙于2015年9月11日被打伤,前额头被打出一个口子,后脑勺被打出两个口子,其他地方也有红肿,听说是赵某某和赵某甲打的事实。10、被害人赵某乙(2015年9月15日、2015年12月14日、2016年1月12日)的陈述,2015年9月11日下午3点,我在沈阳家中,我妈给我打电话说我爸被赵某甲打了,于是我开车回海浪了。我问的同村赵某丁赵某甲家在哪儿,他告诉我他家往里第三家就是,我刚进院不远,我就看见赵某甲在台阶上站着呢,我就问:“你们因为什么啊”,这时赵某某从他家屋里就出来了,我看他奔我来有点不对劲,我就往院外跑,我刚跑出大门口,我一回头,看见赵某某手里拿一把铁锹正从上往下打我呢,一下就把到我前额头上了,我转回来,还要往前跑,赵某某拿铁锹又打我后脑勺了,紧接着又有棒子打我后脑勺了,我眼睛一下就白了,我被打趴下了,当时头朝下,双手捂着脑袋,我感觉有人用石头砸我后脑,还有棒子打我后背,后来我就失去意识了。过了四五分钟,我醒了,周围一个人没有,我就走了。应该是赵某甲用石头打的我,我听见有人说:“别打了”,赵某甲说:“我就打死你”,他说话的时候我就感觉石头打我后脑勺。能够证明赵某乙被赵某某、赵某甲打伤的事实。11、被告人赵某某(2015年12月22日、2015年12月23日、2016年1月26日)的供述与辩解,赵某甲是我爸,赵某丙是我叔辈兄弟。2015年9月中旬的时候,赵某丙来我家唠嗑,过一会儿,我听到我家院子外面赵某乙和我爸吵吵起来的声音,我就马上起身往门外走,走的时候,我在我家走廊的地方拿起一个平时干活用的铁锹,当时赵某丙也跟我一起出来了,当时我也挺生气,我左手拿手里的铁锹拍了赵某乙脑门一下,赵某乙转身准备跑,我又打赵某乙的后脑勺上了,铁锹给弄折了,铁锹头就掉地上了,接着我就拿铁锹把打了一下赵某乙,给赵某乙打倒了,铁锹把也掉在地上了,我看见我爸从院子旁边捡了两块石头,一手一块过来,直接打在了赵某乙的后脑勺那里两下,赵某丙用我刚才打赵某乙的铁锹把打了赵某乙后背两下,我们看见赵某乙后脑勺出血了,我们就走了。赵某乙后脑勺的伤是我和赵某甲造成的。赵某乙到我家里,并没有与我爸发生殴打,打架过程中,赵某乙并没有还手,赵某乙走了之后,也没有拿刀回来找我们。能够证明赵某乙后脑的伤是由赵某某和赵某甲造成的,且赵某乙并没有与赵某甲发生殴打,打架过程中赵某乙没有还手,事后也没有拿刀回来的事实。12、被告人赵某甲(2015年12月22日、2015年12月23日、2016年1月26日)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9月11日12点多钟,我和赵某乙他爸赵某己叽咕了,我怕赵某己找人来我家,我就给我儿子赵某某打电话让他回家。下午4点多钟,赵某乙就到我家,进院看见我就说:“就你不让修道啊”,我和赵某乙因为这事就吵吵两句,之后赵某乙就要往出走,我儿子赵某某就从屋里出来,手里拿一把小铁锹出去追赵某乙,赵某乙走到我家大门口,赵某某拿铁锹从上往下打赵某乙头部,锹把被打折了,我从地上捡起两块石头一手握一块,这时赵某乙就在我家大门口躺着,脸冲下,后脑冲上,我离赵某乙能有一米远时,我手拿石头飞打的赵某乙,两块石头都打赵某乙后脑勺上了,我看出血了,就往回走了。案发当天,我报案时所讲的并不属实,我说赵某乙打我,还带把刀就是想往对方身上带点责任。能够证明赵某乙被赵某某和赵某甲打伤的,且赵某乙并没有带刀和打赵某甲的事实。13、鉴定意见书,能够证明赵某乙头部瘢痕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赵某甲共同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针对被告人赵某甲认为自己并没有打到赵某乙的辩解,因有证人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的证言,能够证明赵某甲当时一手拿一块石头过去打的赵某乙后脑部,且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也能够证明赵某乙在倒地后被赵某甲手中拿的石头打到的事实,故对被告人赵某甲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针对被告人赵某甲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辩解,根据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可以得出被害人赵某乙到赵某某家时并没有持有任何的凶器,与赵某甲的争吵仅限于口角上的争吵,被害人赵某乙并没有做出伤害赵某甲的任何举动,赵某甲用石头殴打赵某乙头部时,是发生在赵某乙被赵某某打倒在地之后,此时赵某乙没有任何还手伤害他人的能力,而正当防卫要求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且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本案中被害人赵某乙既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且没有能力对其他人做出伤害的行为,故对被告人赵某甲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在案件发生当日主动报警,在公安机关询问时主动交待与被害人赵某乙发生争执并殴打赵某乙的事实。在侦查机关将案件立为刑事案件后对赵某某电话传唤时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本案系邻里纠纷,可以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16年11月21日止)。二、被告人赵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2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晓姝人民陪审员 : 佟 萍人民陪审员 :孟凡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 王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