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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尚某甲、尚某乙、尚某丙、尚某丁、尚某戊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尚某甲,尚某乙,尚某丙,尚某丁,尚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2039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49年8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军峰,山西蒲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冬冬,山西蒲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尚某甲,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尚某乙,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尚某丙,女,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尚某丁,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尚某戊,女,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与被告尚某甲、尚某乙、尚某丙、尚某丁、尚某戊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运武担任审判长,与助理审判员刘鹏鹏、人民陪审员魏红学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军峰、梁冬冬、被告尚某甲、尚某乙、尚某丙、尚某丁、尚某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77年我与尚某戌结婚,婚后开始抚养尚某戌与前妻生育的尚某甲、尚某乙、尚某丙三个孩子,之后又生育了尚某丁、尚某戊。我对五个孩子一视同仁,省吃俭用,将五个孩子抚养长大成家。被告成家后没有对我及老伴尽过赡养义务,2009年尚某戌去世后。2015年10月,原告生病住院,医院诊断为再生障碍性贫血,医疗费花费巨大,出院后还需长期吃药,生活不能自理。故请求判令五被告承担我医疗费及药费30000元,并共同承担我后期药费及生活费、护理费(每月42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尚某甲、尚某乙、尚某丙辩称: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请求,我们只同意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及看病钱100元,不同意承担原告看病的3万元。被告尚某丁、尚某戊辩称:我们同意原告的意见。经审理查明:1977年原告与尚某戌结婚,婚时尚某戌与前妻生育的被告尚某甲、尚某乙、尚某丙尚未成年,婚后原告又生育了被告尚某丁、尚某戊。2009年五原告之父尚某戌去世。2015年10月27日,原告生病住院,被诊断为再生障碍性贫血,原告住院24天,花支住院费40818.17元,新农合报销15602.93元,自己支出25215.24元。出院后在药店购药2441元。原告提交医疗费票据四张、永济市新农合特定病申报审批表一份、永济市人民医院医嘱一份。五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庭审中,原告称自己住院期间住院费、药费、生活费、交通费、生活用品共计30000元,该款是借李喜凤的,要求五被告平均承担。今后每月购药需1986元、生活费800元、护理费1400元,亦应由五被告承担。并提交李喜凤的证明一份。经质证,被告尚某甲、尚某乙称住院期间交通费、生活费过高,今后生活费按每月300元,子女可轮流护理,药费凭票报销,并认为李喜凤是原告的妹妹,该证言不应采信。其余被告同意原告的要求。同时查明:原告与尚某戌结婚时,被告尚某甲14岁、尚某乙11岁、尚某丙8岁。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原告与被告尚某甲、尚某乙、尚某丙之父尚某戌结婚时,三被告尚未成年,原告与三被告形成继母子关系,原告对三被告尽了抚养义务。现原告有病,丧失劳动能力,要求三被告尽赡养义务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尚某丁、尚某戊系原告亲生子女,亦应对原告尽赡养义务。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花费及其他花费共计30000元,原告主张是借李喜凤的,并提供了李喜凤的证明一份,结合原告的现实生活状况,该30000元应认定为借款,该借款应由五被告平均承担。原告今后的医疗费,报销后由五被告平均承担;生活费、护理费由五被告从2016年3月1日起每人每月承担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共计30000元债务,由被告尚某甲、尚某乙、尚某丙、尚某丁、尚某戊每人承担6000元。二、被告尚某甲、尚某乙、尚某丙、尚某丁、尚某戊从2016年3月1日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护理费400元。三、原告今后的医疗花费,凭票报销后由被告尚某甲、尚某乙、尚某丙、尚某丁、尚某戊五人平均承担。上述给付内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尚某甲、尚某乙、尚某丙、尚某丁、尚某戊各承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运武代理审判员  刘鹏鹏人民陪审员  魏红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彩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