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1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应某犯危险驾驶罪、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1刑初19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应某,民工。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9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看守所。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诉刑诉(2016)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应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毛凌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13日晚,被告人应某在被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仍醉酒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从浙江省兰溪市欧派衣柜商店驶往兰溪市兰江街道上徐村。20时50分许,行驶至兰溪市厚仁中学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2015年8月13日21时20分,被告人应某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94毫克/100毫升。因被告人应某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公安机关于2016年3月15日没收被告人应某的取保候审保证金人民币五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应某的供述;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物证检验报告》;3、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4、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5、驾驶人违法信息查询结果单;6、照片;7、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8、查获经过;9、视频资料;10、被告人应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应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对被告人应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交通运输的安全。依照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应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金雅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范澎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