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4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徐子尧与龙门县永汉镇中心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子尧,龙门县永汉镇中心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24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徐子尧,男,(身份证号码×××4034),汉族,住龙门县。被执行人:龙门县永汉镇中心卫生院。法定代表人:王伟雄,院长。申请执行人徐子尧与被执行人龙门县永汉镇中心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4)龙法民二初字第152号民事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龙门县永汉镇中心卫生院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徐子尧药款15421.4元及缴交申请执行费131元。但被执行人龙门县永汉镇中心卫生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移交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龙门县永汉镇中心卫生院银行存款15421.4元,本案执行标的款15421.4元已全部执行到位,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1324执恢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旭华审判员 林永明审判员 龙海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杨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