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刑终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罗某甲、陈某甲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某甲,陈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刑终78号公诉机关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甲,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辩护人施伟伟,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新华,山东纵横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甲,高中,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辩护人程福如,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孙志国,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某甲、陈某甲犯诈骗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5)任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六百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六百万元;责令两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九百四十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罗某甲、陈某甲以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罗某甲及其辩护人施伟伟、张新华,上诉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程福如、孙志国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书;二、发回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世军审 判 员 郭方浩代理审判员 程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楠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