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3执恢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李守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阜阳造纸总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守刚,阜阳造纸总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恢136号申请执行人:李守刚,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阜阳造纸总厂,住所地颍东区致富南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守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阜阳造纸总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03)东民二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