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9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秦红茹与张东亮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红茹,张东亮,李慧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9执360号申请执行人秦红茹,女,1980年6月11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张东亮,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李慧琴,女,1982年5月22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万民初字第024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由其偿还申请执行人秦红茹借款本金1066000元及利息49906.85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秦红茹借款本金1066000元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向申请执行人秦红茹加倍支付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905元,申请执行费16006.1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照本院(2015)万民初字第024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额和应负担的费用及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东亮、李慧琴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东亮、李慧琴在有关单位的收入。执行长 马长青执行员 刘晋生执行员 董保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