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执异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温岭市大溪镇中心幼儿园、赵文辉与杨富林、赵美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岭市大溪镇中心幼儿园,赵文辉,杨富林,赵美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异26号异议人:温岭市大溪镇中心幼儿园,住所地:温岭市大溪镇德明东路。负责人:赵美菊。申请执行人:赵文辉,男,195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太平街道东城路**号。被执行人:杨富林,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温岭市大溪镇大溪新村**号。被执行人:赵美菊,女,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大溪镇大溪新村**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文辉与被执行人杨富林、赵美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温岭市大溪镇中心幼儿园(以下简称大溪幼儿园)要求撤销本院(2015)台温执民字第2239号之一执行裁定,并停止对被执行人赵美菊所有的在大溪幼儿园的投资权益、财产性权益及所有财产的查封。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大溪幼儿园称:温岭法院作出的(2015)台温执民字第2239号之一执行裁定认为被执行人赵美菊是异议人大溪幼儿园的负责人,以被执行人赵美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赵美菊所有的在大溪幼儿园的投资权益、财产性权益及所有财���。异议人认为该份裁定书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理由如下:一是异议人大溪幼儿园系经温岭市教育局批准的民办学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及独立的财产,且民办教育事业是具有公益性质事业,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举办者即赵美菊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二是虽然坐落于大溪镇德明东路的房屋产权证及土地证登记在被执行人赵美菊名下,但是上述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均归异议人所有,异议人享有财产权,故根本不在异议人处尚有赵美菊的所有财产及投资权益的事实。三是投资者需要收取回报需要很多审批手续,且也不是直接可以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直接取得,还需要扣除其他相关费用,法院也无从查封投资回报。综上,异议人大溪幼儿园要求撤销(2015)号台温执民字第2239号之一执行裁定并停止查封被执行人赵美菊所有的在大溪幼儿园的投资权益、财产性收益及所有财产。异议人大溪幼儿园向本院提供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各一份作为证据。本院查明:关于赵文辉与赵美菊、杨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赵美菊、杨富林系夫妻关系,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台温商终字第519号民事判决,责令赵美菊、杨富林共同偿还给赵文辉借款本金120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8月1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责令赵美菊偿还赵文辉欠款210万元。案件受理费107840元由赵美菊、杨富林共同负担。因赵美菊、杨富林未履行,赵文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9月21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在2015年9月28日前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大���幼儿园系被执行人赵美菊一人投资举办,并在赵美菊个人所有的位于温岭市大溪镇德明东路的房地产[房产权证:温房权证大溪字第1504**号,土地权证:温岭国用(2005)G09483]进行教育活动。为此,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5)台温执民字第2239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赵美菊所有的在大溪幼儿园的投资权益、财产性权益及所有财产。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2015)台温执民字第2239号之二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赵美菊所有、车辆。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5)台温执民字第2239号之三执行裁定,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赵美菊所有的位于温岭市大溪镇德明东路的房地产。另查明,被执行人赵美菊在本院尚有3件执行案件未履行完毕,涉及债务3000余万元。上述事实,有本院(2014)台温商初字第2470号、(2015)台温执民字第2239号等案件材料在卷��实。本院认为,大溪幼儿园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虽享有《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法人财产权,但其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义务,并应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解释的相关规定协助法院执行。本案中,大溪幼儿园系被执行人赵美菊一人投资举办,其财产均系以赵美菊的投资购买取得,故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赵美菊在大溪幼儿园的财产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并无不当。法律规定对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权利人。异议人大溪幼儿园进行教育活动的房地产目前尚登记在被执行人赵美菊名下,异议人主张对该房地产享有财产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异议人大溪幼儿园主张赵美菊作为投资者收取回报审批手续繁琐,且需要扣除相关费用后才能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取得,反而证明被执行人赵美菊在大溪幼儿园有投资收益,这也���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及相应条例的规定。且本院未对大溪幼儿园的银行账号进行冻结,并不影响其正常开展教育活动。综上,异议人大溪幼儿园作为协助义务人主张法院要求其协助执行的事项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温岭市大溪镇中心幼儿园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通过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审 判 长 汪德锋审 判 员 陈明芳人民陪审员 张妙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毛魏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