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富平县渭北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汽车运输服务分公司与王兴旺、崔玉梅、杨五一、齐智信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平县渭北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汽车运输服务分公司,王兴旺,崔玉梅,齐智信,张格华,杨五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333号申请执行人富平县渭北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汽车运输服务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贺琦琦,男,1989年1月2日生,汉族,系富平县渭北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汽车运输服务分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王兴旺,男,1959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齐村乡。被执行人崔玉梅,女,1958年3月6日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王兴旺之妻。被执行人齐智信,男,1947年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格华,女,1966年6月24日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五一,男,1965年6月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齐村乡石窠村六组。本院在执行富平县人民法院2013年6月23日制作的(2013)富民初字第01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申请执行人富平县渭北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汽车运输服务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兴旺、崔玉梅、齐智信、张格华、杨五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王兴旺、崔玉梅、齐智信、张格华、杨五一返还申请人富平县渭北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汽车运输服务分公司陕E743**车辆一台,诉讼费800元。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富民初字第01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朝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