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1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1刑初124号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李某),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因犯诈骗罪,2012年2月20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2月25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通话年3月15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申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1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在西平县柏城镇棠溪路向阳网吧上网时,趁同在网吧上网的左某甲、左某乙熟睡之际,将左某甲的一部白色OPPO牌宽屏智能手机、左某乙的一部白色VIVO牌宽屏智能手机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OPPO牌手机价值1500元、被盗VIVO牌手机价值1200元。另查明,西平县公安局于2016年3月16日将涉案手机发还受害人。二、2015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和其朋友宋某在西平县柏城镇洪河温泉洗浴中心洗浴时,偷偷将宋某的手牌拿走,后将宋某储放衣服的柜子打开,将柜子里的3000元现金盗走。三、2015年12月1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窜至西平县城华景新城小区33号楼1单元3楼西户赵某乙家中,将赵某乙放在卧室床头柜抽屉里的2200元现金盗走。四、2015年12月11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窜至西平县城华景新城小区33号楼3单元3楼西户李某丙家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五、2016年2月1日晚,被告人李某甲窜至西平县柏城镇解放路东盛国际酒店对面金梁桥居委会门面楼一楼楼梯口处,将潘某停放的一辆红色小鸟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定中心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1000元。六、2015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甲窜至西平县柏城镇解放路南段柏汇酒店斜对面天洲酸菜鱼饭店内,将该饭店内的一瓶棠河酒及一条草鱼、一条黑鱼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物品总价值185元。七、2015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甲窜至西平县专探路口东北角“齐霞”超市,将超市内的几十元钱和一盒中华香烟、一盒芙蓉王香烟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香烟总价值73元。八、2015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在西平县柏亭街道办事处洪河温泉洗浴中心洗浴时,将该洗浴中心按摩女技师杨某乙的一部苹果牌6宽屏智能手机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苹果牌手机价值4000元。另查明,西平县公安局于2016年3月7日将涉案手机发还受害人杨某乙。九、2016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在西平县柏城镇柏城大道和解放路交叉口南边聚龙网吧上网时,趁同在网吧上网的谭某心熟睡之际,将谭某心的一部白色小米宽屏智能手机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定中心对评估,被盗手机价值1300元。另查明,西平县公安局于2016年3月9日将涉案手机发还受害人。十、2015年11月1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假装向其朋友高伟杰借手机打电话,后又欺骗高伟杰让去接朋友,趁高伟杰离开之际,拿着高伟杰的苹果5s手机离开,后又以500元的价格卖掉。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苹果5s手机价值2400元。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左某甲、左某乙、宋某、赵某乙、李某丙、潘某、王某甲、王某乙、杨某乙、谭某心、高伟杰陈述,证人杨某甲、陈某、李某乙、赵某甲、张某、段某、祁某的证言,价格评估鉴定意见,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态度较好,且部分涉案物品已退还受害人,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李某甲曾因犯诈骗罪,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责令退赔被害人宋红岩人民币3000元、赵清华人民币2200元、王海龙人民币185元、王东霞人民币73元、高伟杰人民币2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黄依群审判员 赵永强审判员 黄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