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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特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周艳霞与陈中清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艳霞,陈中清,随州市万松堂康汇保健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895号原告:周艳霞,女,1972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陈中清,男,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被告:随州市万松堂康汇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法定代表人:沈献礼,总经理。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周艳霞诉被告陈中清、随州市万松堂康汇保健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周艳霞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无法联系陈中清,周艳霞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艳霞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艳霞撤回诉前调解申请。代理审判员 韩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艳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