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钢执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莱芜市钢城区民委员会与王尊礼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钢城区民委员会,王尊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867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钢城区民委员会,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代表人:王尊锋,该村主任。被执行人王尊礼。申请执行人莱芜市钢城区里辛街道办事处大庙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王尊礼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光亮审 判 员 弭 强代理审判员 周德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