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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执字第3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飞腾、阮怀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飞腾,阮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字第381-3号申请执行人张飞腾,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执行人阮怀军,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张飞腾与被执行人阮怀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阮怀军在银行存款10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杜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