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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刑更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黄振军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刑更105号报请机关河北省深州监狱。罪犯黄振军。2009年5月6日入河北深州监狱服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6日作出(2008)沧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判决认定其作案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2011年7月26日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10月2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2日至2031年10月21日)。现河北省深州监狱以(2016)冀深狱减字第117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6年4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减意(2016)105号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日常表现获考核记功一次,表扬五次,单项表扬一次。无违规违纪问题。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全案情节及其改造表现,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振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10月22日至2030年8月2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杰审判员  王志芳审判员  贡文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苑世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