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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敖执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宁铜与东秋生劳务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铜,东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敖执字第375号申请执行人宁铜,男,住敖汉旗。被执行人东秋生(又名东桂义),男,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宁铜与东桂义(又名东秋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宁铜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敖汉旗人民法院(2015)敖民初字第70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承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