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3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宏海与沈阳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海,沈阳润泰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3775号原告:张宏海,无业。被告:沈阳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80号。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宏海诉被告沈阳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祝仰宝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宏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宏海负担。审判员 祝仰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祝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