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更1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明祥拐卖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1066号罪犯王明祥,男,1978年2月6日出生,苗族,文盲。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六监区服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三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明祥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2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25日送监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6年4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做到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安心改造。能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在“三课”学习中,态度端正,能遵守课堂秩序,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5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月至2016年2月经考核评定累计20.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明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明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2日起至2016年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