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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1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徐涛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595号罪犯徐涛。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作出(2012)新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期间发现漏罪。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作出(2013)定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撤销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2)新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徐涛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6年4月5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涛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7月21日至2016年1月27日,获考核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龚 倩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