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武汉天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韩福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天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韩福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1136号原告:武汉天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闷家湖小区22栋1单元602号(6)。法定代表人:杨祈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洪湘,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韩福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天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韩福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天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天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天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天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邱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易桂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