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0481行审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武安市水利局、武安市水利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安市水利局,武安市水利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陈江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0481行审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武安市水利局。住所地,武安市中兴路847号。组织机构代码00039949-6。法定代表人李景宪,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广伟,该局法制科科长。被执行人陈江龙,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武安市人。申请执行人武安市水利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武水罚决字[2015]3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陈江龙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武安市水利局申请强制执行其武水罚决字[2015]3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陈江龙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江杰审 判 员 秦 宁人民陪审员 屈军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