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1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姚全利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520号罪犯姚全利,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14)徐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全利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6年4月6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姚全利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7月17日至2016年1月15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全利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月3日起至2016年6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代理审判员 龚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