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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谭新敏与谭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新敏,谭苗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911号原告:谭新敏,农民。委托代理人:曲庆玖,烟台牟平大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苗苗,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新敏诉被告谭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将借款还清,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新敏撤回对被告谭苗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于俊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雅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