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02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洪景富与张新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景富,张新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887号原告洪景富。被告张新健。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景富诉被告张新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景富撤回对被告张新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易德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