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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民终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某甲,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终7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甲,女,198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法定代理人林某乙,男,195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系上诉人林某甲父亲。委托代理人陈浩,福建臻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上诉人林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5)侯民初字第2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5)侯民初字第25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林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5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林守霖代理审判员  杨淑艳代理审判员  陈 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莹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