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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1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玫瑰与朱利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1民初31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瑞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