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1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玫瑰与朱利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1民初31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瑞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