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北执字第10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韦国礼、黄岳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北执字第1056-2号申请执行人韦国礼,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壮族,居民,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黄岳林,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港市港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5)港北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黄岳林有房屋座落于贵港市港北区桂林路778号院幸福家园小区3幢2-201号(房产权证号:10××45),本院作出(2015)港北执字第1056-1号执行裁定书对该房产予以查封;被执行人黄岳林有车牌号为桂R×××××号小型汽车一辆,本院作出(2015)港北民初字第251-1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车辆予以查封,在本案进行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现因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黄岳林所有的座落于贵港市港北区桂林路778号院幸福家园小区3幢2-201号房屋(房产权证号:10××45)以清偿债务;二、拍卖被执行人黄岳林所有的车牌号为桂R×××××号小型汽车一辆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立兴审判员 张秀仁审判员 黄汉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航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