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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执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905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深圳市金豪爵俱乐部有限公司、彭伟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深圳市金豪爵俱乐部有限公司,彭伟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9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宿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被执行人深圳市金豪爵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国威路鹏基工业区110栋二楼。法定代表人彭伟民。被执行人彭伟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深圳市金豪爵俱乐部有限公司、彭伟民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罗法民初字第919~9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国土、车管所、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审 判 员  辛波代理审判员  张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