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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海六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沈宝弟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68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六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国新。被执行人沈宝弟,男,汉族,1959年11月20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原告上海六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宝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26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3,400元及利息、诉讼费1,184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立案,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顾红顺、代理审判员程如龙三人组成合议庭,依法予以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263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国强审 判 员  顾红顺代理审判员  程如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