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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刑更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贾玉涛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刑更305号罪犯贾玉涛,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现在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乌渤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贾玉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4日交付执行。该犯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26日被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7月3日释放。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以罪犯贾玉涛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六个月的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4月22日至26日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认为,罪犯贾玉涛在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听从指挥。在生产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努力完成了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认真学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课,按时完成作业,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记功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证言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贾玉涛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约束自己言行,深挖犯罪根源,改造态度端正。在劳动改造中,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各项劳动,服从分配,听从指挥。从事编织、缝合工、电感线圈生产劳动时,能够严格遵守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从事种植工时,能够积极表现,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尊重教师,自觉遵守学习纪律,认真完成作业,爱护教学设备,考试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团结友善,爱护公物,勤俭节约,乐于助人。百分考核中,连续记功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未履行。该犯在考核期内无会见、无存款、无亲情电话,属于三无人员。另有罪犯狱内消费明细,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24个月共计消费613元,月均25.54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监狱出监监区情况说明、罪犯狱内消费明细、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投诉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贾玉涛在入监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和法定程序。该犯系累犯,首次减刑,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玉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6日起至2017年3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卫平审 判 员  图 雅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