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2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郭新玲与翁全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新玲,翁全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2181号原告郭新玲,女,195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翁全松,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原告郭新玲诉被告翁全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新玲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新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翟献宽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万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