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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2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郭新玲与翁全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新玲,翁全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2181号原告郭新玲,女,195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翁全松,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原告郭新玲诉被告翁全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新玲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新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翟献宽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万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