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民初2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2387号原告高某某,女,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韩某某,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亚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