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2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莉与彭传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莉,彭传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2983号原告李莉,女,汉族,1983年4月20日出生,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唐永彬,重庆正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传明,男,汉族,1963年9月15日出生,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莉与被告彭传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莉负担。审判员 汪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超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