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3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高颐与郑修福、李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高颐,郑修福,李秀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3857号原告:陈高颐。被告:郑修福。被告:李秀芬。原告陈高颐为与被告郑修福、李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高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高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高颐负担。审 判 员 奚红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