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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30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袁国文诉被告古小军、谢洪、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习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国文,古小军,谢洪,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习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30民初1360号原告袁国文,男,贵州省习水县人。委托代理人钟正松,贵州鸿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鑫,贵州鸿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古小军,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东皇镇。被告谢洪,男,贵州省习水县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习水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国文诉被告古小军、谢洪、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习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袁国文于2016年4月28日以错列保险公司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古小军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权利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国文撤回对被告古小军、谢洪、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习水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508.00元,由原告袁国文负担。审判员  冯光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洪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