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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2刑初30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女,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隆回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罗金、郭建华,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6)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存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16年2月1日决定转换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路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罗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某以东莞市长安镇厦边社区沙边正路1街12号一楼铺位作为窝点,非法收受他人地下六合彩投注。由刘某某负责收受投注并出具投注单,再将投注信息汇总上报给上家“广西男子”、“大胡子”等人(均另案处理),开奖后再分取提成。2015年9月22日21时许,公安机关于检查中在上述铺位将刘某某及参赌人员袁某甲、袁某乙、杨某某(均另作处理)抓获,当场缴获六合彩投注单1批。经统计,案发当天刘某某累计接受约22人投注,投注金额共计约40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投注单,手机信息截图,现金交款单,证人袁某甲、杨某某、袁某乙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指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开奖信息进行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了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收受六合彩投注时间较长,且积极参与,不符合从犯的条件,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该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是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2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灿钟人民陪审员  伍乃仁人民陪审员  梁筱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淑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