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1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扶沟县XXXX局与穆某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扶沟县XXXX局,穆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1执245号申请人扶沟县XXXX局。被执行人穆某甲,男,1971年5月7日生。扶沟县XXXX局申请执行[穆某甲行政非诉案由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6)豫1621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扶沟县XXXX局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扶沟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1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东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发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