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3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黄思贤与张帮友、吴丽萍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燕贤,张帮友,吴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3900号申请执行人黄燕贤,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成,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帮友,男,汉族。被执行人吴丽萍,女,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9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两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财产报告表,责令其立即履行如下义务:1、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96000元,并自2016年4月8日起支付利息(以未付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2、承担受理费2263元、执行费4340元。但,两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帮友、吴丽萍所有的价值302603元(2016年4月8日之后利息暂未计算)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