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2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黄文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222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文忠,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5年12月30日被羁押,2015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4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刑诉〔2016〕2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文忠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同意,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赖正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文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黄文忠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将石周大道联想网吧门口贩卖两小包毒品冰毒给黄某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涉案毒品及毒资300元人民币被缴获。经鉴定,缴获的毒品共重1.3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文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文忠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文忠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文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缴获的1.31克毒品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黄 耀 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娟(兼)书记员 王 子 文第1页共2页第1页共3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