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1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陈森林、任某与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狮峰山村竹山坝村民小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森林,任某,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狮峰山村竹山坝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1154号申请执行人陈森林,女,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申请执行人任某,女,201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狮峰山村竹山坝村民小组。负责人熊湘红,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坪民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狮峰山村竹山坝村民小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狮峰山村竹山坝村民小组在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狮峰山村竹山坝村民小组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狮峰山村竹山坝村民小组银行存款4337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狮峰山村竹山坝村民小组应得收入4337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狮峰山村竹山坝村民小组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或财产权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凤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