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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1873号原告:史某某,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柳某某,女,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庆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艺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