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钟国彩、邵宜乐等与湛江市强盛伟业水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国彩,邵宜乐,湛江市强盛伟业水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468号原告钟国彩,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身份证号码:×××1712。原告邵宜乐,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身份证号码:×××1772。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永生,广东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湛江市强盛伟业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法定代表人谭晓文。原告钟国彩、邵宜乐诉被告湛江市强盛伟业水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国彩、邵宜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永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水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国彩诉称,原告钟国彩和邵宜乐在茂名市××白区经营冰虾销售生意,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供应冰虾给被告湛江市强盛伟业水产有限公司,约定供货后十五天内付清货款。原告供货后,被告开始还基本按时付款给原告,后来却逐渐拖欠原告货款,给原告的经营带来严重困难。2015年6月1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160913元,被告承诺于2015年7月30日前还清货款,并于结算当日写下欠据给原告收执。2015年7月30日到期后,被告却不按期偿还欠款给原告,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支付所欠货款,但被告至今不予支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水产公司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160913元给原告;2、判令被告水产公司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欠款利息给原告,直至被告付清欠款160913元时止;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水产公司不作书面答辩,也不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原告钟国彩和邵宜乐在茂名市××白区经营冰虾销售生意。被告水产公司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向原告购买冰虾,2015年6月13日双方进行结算,确认被告还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60913元,被告出具了一份《欠据》给原告收执。《欠据》载有:“经双方结算,确认到2015年6月13日止,我公司还欠钟国彩、邵宜乐货款合计人民币160913元(壹拾陆万零玖佰壹拾叁元正)未支付,我公司同意尽快安排付款,定于2015年7月30号前还清货款,特立此据,2015年6月13日”。被告水产公司在《欠据》中的欠款单位处盖有“湛江市强盛伟业水产有限公司”字样的公章,并有公司主管谭真强的签名。此后,原告向被告多次追讨未果,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水产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依法作出(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468-1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钟国彩和邵宜乐不服本裁定,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依法作出(2016)粤09民辖终20号民事裁定,撤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468-1号民事裁定,本案由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被告水产公司结欠原告钟国彩和邵宜乐货款160913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据为凭,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应予确认。被告不按约定支付货款,显属违约,应承担偿还货款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60913元及利息,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水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湛江市强盛伟业水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货款160913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6月13日起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给原告钟国彩、邵宜乐。如果被告湛江市强盛伟业水产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18元,由被告湛江市强盛伟业水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邵伟星人民陪审员 唐慧明人民陪审员 刘秋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邵小瑜速 录 员 黄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