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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执5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衢州康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姜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衢州康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姜平,陈仙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547-3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信安大道609号,组织机构代码:14775281-3。法定代表人徐水华。被执行人衢州康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振兴东路777号,组织机构代码:564421281。法定代表人陈姜平。被执行人陈姜平,男,1963年7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陈仙珍,女,1965年9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执行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衢州康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姜平、陈仙珍(2016)浙0803执54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执行,待财产处置完毕后再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03执547号终结执行。待财产处置完毕,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荣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