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民终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薛广利、王保云与徐胜田、徐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广利,王保云,徐胜田,徐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民终5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广利。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保云。委托代理人刘苏嘉,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亚彬,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胜田。委托代理人续鹏亮,山西天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建。上诉人薛广利、王保云与被上诉人徐胜田、徐建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灵石县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错误,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灵石县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灵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 雪审判员 温志光审判员 杨姣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亚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