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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杨春秀与高铁林、温艳会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秀,高铁林,温艳会,侯震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58-2号原告杨春秀,女,汉族,居民。被告高铁林,男,汉族,居民。被告温艳会,女,汉族,居民。被告侯震东,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秀与被告高铁林、温艳会、侯震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请求解除对侯震东名下房产的查封。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6)鲁1581民初58-1号民事裁定书,因原告杨春秀向本院递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对被告侯震东名下的房产解除查封,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侯震东名下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树栋审 判 员  林忠良人民陪审员  朱玉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廉玉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