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诸城民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诸城民初字第1225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吕某。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被告自2014年2月8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已下落不明。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未应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刘某乙。原、被告因性格上存在差异,婚后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多次离家出走,均被原告找回。2014年2月8日,原、被告又发生纠纷,被告再次离家出走,经原告查找未果,原告遂于同月17日报警,被告下落不明至今。2015年11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民事判决书、村委会证明、出警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且生育有子女,双方有感情基础。夫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积极面对,互谅互让、求同存异,修复感情裂痕,但被告在双方出现矛盾后选择了逃避,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且已满两年,致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继续维持该婚姻关系对双方均无益,对于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现下落不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在本案中不宜一并处理,原、被告可另案主张权利。本案开庭审理时,被告吕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答辩、质证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吕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刘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下落不明的一方当事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国庆审 判 员  王重明人民陪审员  赵玉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振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