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瑞芳与常凤林、常凤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芳,常凤林,常凤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60号申请人王瑞芳,女,莘县国棉学校。被执行人常凤林,男,莘县××下岗职工。被执行人常凤娥,女。申请人王瑞芳与被执行人常凤林、常凤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09日作出的(2014)莘民一初字第11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6年1月04日申请立案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常凤林、常凤娥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部门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告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