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4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魏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4民特3号申请人王某某,男,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身份证号。被申请人魏晓姗,女,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魏晓姗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王某某经本院多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申请处理。审判员 赵传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