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4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谷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刘海清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谷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刘海清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第二十三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民初4483号原告深圳市金谷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甘小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薛恒,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海清,女。委托代理人魏谢芳,广东法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福田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增辉,男,系原告丈夫。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及劳动合同情况:被告于2013年8月6日入职,双方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3年8月6日至2016年8月7日。二、工作岗位:餐饮部副经理。三、月工资标准:双方在仲裁阶段确认为4500元。四、最后工作日及劳动关系解除情况:2015年11月1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被告违反公司制度和劳动纪律、未按照正常流程请假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根据被告提交的请假单、廉江市人民医院病历、诊断证明书、出生医学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快递单,被告在2015年10月9日年休假结束后,应在2015年10月12日回去上班,因其在年休假期间诊断出患有甲状腺功能亢进,遂于2015年10月13日、2015年11月11日、2015年11月14日通过手机微信与原告的员工夏有彬、××因证明,上述手机微信显示夏有彬在2015年11月12日收到了被告邮寄的病假申请单和病历资料,但未为被告向公司呈报,原告亦未对被告的申请作出处理或答复。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根据上述事实,被告在年休假期间诊断出患有××,原告在收到被告的病假申请后,即使认为其申请不符合规定也应予以告知,但原告直接以被告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依法应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2500元(4500×2.5×2)。六、病假工资:被告提交了两份廉江市人民医院分别于2015年11月6日、2015年11月16日诊断证明书,医嘱建议休息的天数分别为10天、7天。依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的病假工资为2110.3元(4500×60%÷21.75×17)。原告诉请无需支付病假工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七、失业金损失:原告自2013年8月起为被告缴纳了失业保险,但原告在为被告办理失业备案手续时将其离职原因填写为被告自愿离职。结合本院前述认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情况,由于原告未如实填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导致被告未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依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以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向被告支付失业保险金损失3248元(2030×80%×2)。八、仲裁案号:深劳人仲案[2015]第8452号。九、仲裁请求:1、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2500元;2、原告支付代通知金4500元;3、原告支付病假工资4175元;4、原告支付失业金损失6496元。十、仲裁结果:1、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2500元;2、原告支付病假工资2110.3元;3、原告支付失业金损失3248元;4、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十一、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上述仲裁裁决确定的各项款项。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市金谷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被告刘海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2500元;二、原告深圳市金谷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被告刘海清支付病假工资2110.3元;三、原告深圳市金谷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被告刘海清支付失业保险金损失3248元;四、驳回原告深圳市金谷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以上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款项,原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收取5元,由被告上海德圣船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未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敏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卢成敏第1页共5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