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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6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利等与李天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利,李知遥,李天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16878号原告李利,男,1989年3月9日出生。原告李知遥,男,2003年10月6日出生,丰台区东高地一小学生。法定代理人李巍(李知遥之父),1976年1月10日出生。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天贵,男,1950年4月20日出生。被告李天德,男,1958年8月7日出生。原告李利、李知遥与被告李天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李利、李知遥的委托代理人李天贵,被告李天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利诉称:原被告系叔侄、爷孙关系,原告一家五口的户籍与被告登记在一个户口本上,被告是户主,多年来被告把持户口本,不给原告一家人使用,近期原告及家人办理身份证需要户口本原件,经与被告多次主张,被告均表示拒绝,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户口本原件,协助原告办理新的身份证。被告李天德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户口本是我的,我与原告是两个家庭。原告之前将我的户口本拿走就不给我,这已经是我第二次补办户口本了,我家的户口本不同意给付原告。原告是在我生病期间未告知我的情况下通过非正当途径将一家人的户口迁到户口所在地的。经审理查明:李天贵与李天德系兄弟。李利、李巍系李天贵之子,李知遥系李巍之子。李利与李知遥的户口与李天德的户口在一处,户主为李天德。李天德持有户口本原件。另查,李利、李知遥的身份证均已过有效期。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户口本、证明、身份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返还原物请求权是物权人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其占有物的请求权。相对人应为无权占有人。本案户口本的户主为李天德,户内成员包括李利和李知遥,李天德与李利和李知遥及户内其他成员应对户口本享有共同共有之权利。李天德作为户主持有户口本于法有据,故不存在返还原物之说。但李利、李知遥作为同一户内成员亦有权利根据公安部门要求将已失效的身份证更换,如需要户口本原件,李天德亦应协助。故,李天德有义务协助李利、李知遥办理身份证。李天德主张李利、李知遥系通过非正当途径将户口迁入自己作为户主的户内的主张不属于本院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天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李利与李知遥二人办理身份证。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李天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桂华人民陪审员  白璆琳人民陪审员  盛洪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阳 更多数据: